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更新时间:2025-09-13 10:42 类型:新闻资讯 来源:网络整理

  (1)机动车驾驶人正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到达12分或者累积记分到达24分以上的,车辆管制所还该当正在道道交通和平执法、规矩和干系常识试验及格后十日内对其举行道道驾驶技巧试验;

  (2)授与道道驾驶技巧试验的,根据自己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试验。

  第二十三条公安结构交通管制部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道交通和平违法举动除赐与行政惩罚外,实行道道交通和平违法举动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轨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正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到达12分的,由公安结构交通管制部分监禁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该当根据原则投入道道交通和平执法、规矩的研习并授与试验。试验及格的,记分予以废除,发回机动车驾驶证;试验不足格的,连接投入研习和试验。

  该当赐与记分的道道交通和平违法举动及其分值,由邦务院公安部分依据道道交通和平违法举动的摧残水平原则。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正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到达12分,所惩罚款仍旧缴纳的,记分予以废除;记分虽未到达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正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到达12分的,除根据第二十三条原则监禁机动车驾驶证、投入研习、授与试验外,还该当授与驾驶技巧试验。试验及格的,记分予以废除,发回机动车驾驶证;试验不足格的,连接投入研习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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